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扶贫办关于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西工区社会事务(业)局(科)、财政局、扶贫办:
为做好2020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92号)精神,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提高到57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不低于295元提高到30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860元提高到426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不低于195元提高到200元。A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20元,B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00元,C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80元。对无劳动能力或劳动力系数整体较低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需要兜底脱贫的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水平,确保兜底保障需要。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同步提高: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41元执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5020元提高到5540元(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500元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四、上述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求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要求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首月10日内发放到位。第一季度的提标资金要在第二季度资金发放前补发到位。
五、各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实行重点关注,切实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民政救助
范围,充分发挥精准兜底保障职责。
六、各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统筹衔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确保各项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扶贫办
2020年2月25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