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扶贫办关于提高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高新区、经开区、西工区、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业)局(科)、财政局、扶贫办:
为做好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更好发挥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7号)精神,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提高到52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不低于290元提高到295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450元提高到386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不低于190元提高到195元。A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15元,B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95元,C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75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执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6300元提高到6500元,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300元提高到5020元。照料护理标准扔按原标准执行。
四、上述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求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要求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首月10日内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月发放。第一季度的提标资金要在第二季度资金发放前补发到位。
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完全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根据各地实际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水平,切实发挥兜底脱贫保障效能。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将加大对各县(市、区)预算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的督查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各地资金发放情况和资金拨付进度。
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扶贫办
2019年3月6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