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西工区社会事务(业)局(科)、财政局、扶贫办: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更好发挥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8〕45号)精神,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50元提高到47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80元提高到不低于290元。
二、农村居民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210元提高到345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80元提高到不低于190元。A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10元,B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90元,C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7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15元标准执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300元,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300元。
四、上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季度的提标资金要在第二季度补发到位。
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