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依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办〔2021〕20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豫民〔2022〕4号)、《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市民〔2021〕61号),起草了《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放宽了户籍地限制条件,实现了社会救助“就近办”,有效破解人户分离救助难题,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经研究通过,2022年11月28日,印发了《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申请对象需具备哪些条件?
持有新乡市户籍的居民,在市域内非户籍地长期居住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和持有河南省户籍,在市域内长期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或近亲属为新乡市户籍且共同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及河南省以外户籍人员,配偶、或父母一方、或子女为新乡市户籍,且共同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可以向当前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并如实提供造成人户分离的合理原因。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申办流程及提交材料具体有哪些?
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低保申请后,按程序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征、信息比对,本市户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函请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市外户籍的报请省民政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协查。申请对象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完成调查后及时复函,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申请对象未在户籍地享受低保证明,由村(社区)出具申请对象家庭基本状况说明。户籍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包括:申请对象离开村(社区)外出时间,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本人在村(社区)财产及耕地情况等。
三、低保对象退出低保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非本辖区户籍的低保对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1次主动向经常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对超过3个月联系不上的非本辖区户籍低保对象,乡镇政府(街道办)做好记录后暂停发放其低保金。对因联系不上退出低保范围的对象,在取得联系后应重新提出低保申请,暂停低保期间的低保金不予补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低保范围。
四、低保对象居住地发生变更怎么办?
低保对象由于长期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个人可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变更申请;对低保对象的档案、审核确认流程、迁出地和迁入地、变更生效时间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向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去函确认属地变更事宜。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在核实清楚情况后以公函的形式确定接收。变更过程中不得对保障对象断供停保,不得让保障对象到新居住地重新申请办理。
五、《意见》什么时间实行?
自2022年11月28日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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