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豫民〔2022〕4号)和《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市民〔2021〕61号)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行为,使“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底色更浓,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成色更足,让困难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受理及审核
(一)本市户籍的申请
1.持有新乡市户籍的居民,在市域内非户籍地长期居住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以向当前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并如实提供低保申请前6个月的住所情况,以及造成人户分离的合理原因。
2.在市域内非户籍地居住不满6个月的居民,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并如实提供低保申请前6个月的住所情况,以及造成人户分离的合理原因。
3.在市域内非户籍地居住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但在当前乡镇(街道)居住不满6个月的居民,应向当前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并如实提供低保申请前6个月的住所情况,以及造成人户分离的合理原因。
4.居住地或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低保申请后,按程序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比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函请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对象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应予以配合并在完成调查后,由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申请对象未在户籍地享受低保证明,由村(社区)出具申请对象家庭基本状况说明,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复函。户籍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包括:申请对象离开村(社区)外出时间,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本人在村(社区)财产及耕地情况等。居住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包括:入住时间,居住方式(租赁、自购、廉租、借住等),生活状况等。
5.申请廉租房、易地扶贫搬迁、滩区迁建的居民,应户随人转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确实无法办理户口转移手续的,原则上仍由户籍地申办低保等救助业务,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经协商也可在居住地办理,户籍地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二)省内非本市户籍的申请
1.持有河南省户籍,在市域内长期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或近亲属为新乡市户籍且共同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以向当前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低保申请后,按程序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比对,并逐级上报市民政局,请示省民政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跨市协查,并函请户籍地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户籍地民政部门完成调查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申请对象未在户籍地享受低保证明,由村(社区)出具申请对象家庭基本状况说明,包括:离开村(社区)外出时间及原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本人在村(社区)财产及耕地情况等。
(三)省外户籍的申请
1.河南省以外户籍人员,配偶、或父母一方、或子女为新乡市户籍,且共同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可以向当前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
2.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低保申请后,按程序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请示省民政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跨省协查。申请对象本人应提供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未在户籍地享受低保证明,以及村(社区)出具的申请对象家庭基本状况说明,包括:离开村(社区)外出时间及原因,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本人在村(社区)财产及耕地情况等。
(四)居住地申请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的居民,除应按照《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豫民〔2022〕4号)、《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和《新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新政文〔2017〕43号)等文件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河南省户籍居民在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用于佐证在新乡市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
(1)有效期内的新乡市居住证。
(2)租期1年以上(含1年)的住房租赁合同。
(3)雇佣(聘用)时间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务合同。
(4)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承诺人身份证号、与申请人的关系及连续共同居住的时间。承诺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承诺内容属实。
(5)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2.非河南省户籍居民在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时,除提供配偶、或父母一方、或子女的新乡市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前款提到的在户籍地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和户籍地村(居)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用于佐证家庭成员关系和在新乡市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
(1)结婚证。
(2)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承诺人身份证号、与申请人的关系及连续共同居住时间。承诺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承诺内容属实。
(3)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审核
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结合户籍地或居住地协助调查、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对象户籍地或当前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审核确认。
二、动态管理
非本辖区户籍的低保对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一次主动向经常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变动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复核,掌握非本辖区户籍低保对象的居住、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对超过3个月联系不上的非本辖区户籍低保对象,乡镇政府(街道办)做好记录后暂停发放其低保金。对因联系不上退出低保范围的对象,在取得联系后应重新提出低保申请,暂停低保期间的低保金不予补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低保范围。
三、属地变更
为加强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防止保障对象因属地变更出现衔接断档、人员断保,对在保人员属地变更进行规范。属地变更仅限本市户籍人员在市辖区内变更。
(一)属地变更流程
1.个人申请。低保对象由于长期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个人须事先向原保障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变更申请,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低保对象本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署《属地变更同意(申请)书》。《属地变更同意(申请)书》由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留存。
2.主动办理。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村(社区)在复核认定、日常管理中发现辖区保障对象因需要亲属照顾等原因投亲靠友,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需要办理变更的,应征求保障对象意愿,在低保对象本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署《属地变更同意(申请)书》后,主动办理变更。
3.属地变更沟通。县级民政部门之间办理低保对象属地变更前,变更双方要做好事前沟通。对低保对象的档案、审核审批流程、迁出地和迁入地、变更生效时间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向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去函确认属地变更事宜。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在核实清楚情况后以公函的形式确定接收。必要时可报市民政局协调、备案。
4.办理变更手续。低保对象属地变更后,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于当月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将保障对象完整档案密封后移交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及时转交乡镇政府(街道办)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档案管理规定稳妥做好保管,通过河南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办理属地变更,变更过程中不得人为对保障对象断供停保。
(二)属地变更情形
1.办理属地变更的情形。
低保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属地变更:
(1)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一致,户籍迁移到另一个县(市、区)的。
(2)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
①原在户籍地享受低保,在现居住地居住满6个月以上,自愿将低保享受地从户籍所在地变更为居住地的低保对象。
②原在居住地享受低保,返回户籍地生活,自愿将低保享受地从居住地变更为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对象。
(3)因行政区划调整,保障对象所在村(社区)发生属地变更而需要进行变更的。
因申请廉租房、易地扶贫搬迁、滩区迁建等原因户籍(居住地)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属地变更。
(4)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形。
2.不予办理属地变更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属地变更:
(1)低保对象本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签署《属地变更同意(申请)书》的。
(2)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尚未同意接收复函的。
(3)属地变更理由不符合河南省、新乡市有关文件要求的。
(4)同一低保对象办理属地变更后,1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再次办理属地变更。
四、相关要求
1.低保对象完成属地变更前,其救助金仍由原县(市、区)发放。严禁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在未与迁入地沟通并确认属地变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停发在享对象救助金。
2.低保对象进行属地变更后,从变更当月起3个月内其所享受低保金补助标准原则上保持不变。3个月后,由迁入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3.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实施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压实主体责任,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推诿扯皮的现象,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4.特困人员的属地变更,可参照执行。
附件:1. 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关于办理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属地变更的函;
2. 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关于同意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迁入的复函;
3.属地变更同意(申请)书。
新乡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1
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关于办理城市(农村)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属地变更的函
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我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码 ,家庭保障人口 人。因 原因需进行属地变更。经征得本人同意,现申请办理该对象属地变更事宜,请予以接洽为谢。
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关于同意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迁入的复函
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属地变更的函》收悉,经我县(市、区)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同意该对象迁入我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享受城市(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生效时间从 年
月起。
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属地变更同意(申请)书
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保障人口 人,现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享受城市(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于 原因,同意(申请)进行属地变更,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户主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