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业)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移风易俗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节约土地资源,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倡树文明殡葬新风提高火化率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办〔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态安葬方式
节地生态安葬是指不保留骨灰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生态安葬方式。
二、奖补对象及标准
在市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公墓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具骨灰补助丧属1000元:
(一)逝者生前户籍为新乡市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平原示范区的城乡居民;
(二)逝者生前为驻新部队现役军人、新乡市区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新乡户籍的学生;
(三)逝者生前为与在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新乡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办理程序
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后,《节地生态安葬(放)协议》签订人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逝者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明;
非新乡市户籍的学生还应提供学校证明和学生证,驻新现役军人还应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在新乡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与在新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
(二)《节地生态安葬(放)协议》;
(三)《节地生态安葬(放)协议》签订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银行账号。
以上材料携带原件备查,提交复印件1份,经审核同意后,补贴资金汇入经办人账户。再次转换成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或变更安葬(放)地点的,不再重复发放补贴资金。
四、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
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平原示范区实行统一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各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每季度与市民政局据实结算。各区应承担的费用,年终结算时上解至市财政。
驻新部队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亡故人员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自愿接受现代、文明的节地生态安葬理念;督促属地公墓优化设施,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属地公墓规范节地生态安葬办理流程,建立完善档案资料。市民政局要严格审核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手续,建立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入申请人账户。对虚报冒领补贴的,应当责令个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附件:新乡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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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新乡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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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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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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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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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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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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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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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基本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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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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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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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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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放)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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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生前意愿将骨灰进行节地生态安葬处理,经有继承权的家属共同商议,一致同意将逝者骨灰采用( )节地生态葬方式下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以上内容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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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安葬(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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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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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部门审核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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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人各一份。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