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乡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基本公共养老设施,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出台《新乡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以下的法律、规章等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标(2014)23号)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方案若干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08号)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21)214号)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办(2018)19号)
三、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居住区、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等各类居住小区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工作。
四、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面积要求是什么?
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项建筑面积应当满足老年人实际需要,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
五、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权属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民政部门。新建居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向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
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后续如何管理运营?
新建居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在保证公共服务性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普惠养老服务。民政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具体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监管,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单纯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导养老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选择合适的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否则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收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终止相关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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