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财务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关于“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河南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和康养产业发展规划》(豫政[2021164号))关于“推动一批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机构)”的要求,强化乡镇特困供养中心转型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后有序规范管理,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全,出台《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财务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以下的法律、规章等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河南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和康养产业发展规划》(豫政〔2021〕64号))
《河南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7〕1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3〕67号)
三、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
四、资金使用范围是什么?
拨付至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等事宜,其中,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可由供养服务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供养人员治疗的陪护费用。各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五、严格禁止的支出情形是什么?
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办公经费、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六、会计账目如何建立健全?
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完善登记会计账簿,对政府拨付的供养经费、相关的专项资金、补贴费用和机构开展社会服务收取的社会老人费用等资金,均须分类计账设立明细科目,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于每月末向县级民政局报送上月拨付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账册备查。
七、完善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服务、财政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据整改结果核发当月财政供养资金。委托专业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在专项的检查、核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立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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