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财务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关于“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河南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和康养产业发展规划》(豫政〔2021〕64号))关于“推动一批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机构)”的要求,强化乡镇特困供养中心转型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后有序规范管理,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全,根据《河南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7〕1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3〕67号)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资金使用方向。拨付至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等事宜,其中,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可由供养服务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供养人员治疗的陪护费用。各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办公经费、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二、明晰财物管理责任。根据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的不同经营方式,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政府对乡镇特困供养中心资产、运营费用等进行全面评估核算,结合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补助资金、上一年度机构运转费用、设施设备改造购置所需费用等,采取招投标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确定运营方,并签订运营合同。运营合同要约定双方投入资产的权属、运营费用的分担、困难群众补助资金的使用、费用自然增长等内容。运营方在合同期限内负责日常损耗性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和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对外投资等。
三、建立健全会计账目。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完善登记会计账簿,对政府拨付的供养经费、相关的专项资金、补贴费用和机构开展社会服务收取的社会老人费用等资金,均须分类计账、设立明细科目,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于每月末向县级民政局报送上月拨付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账册备查。
四、完善加强监督管理。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通过优化、调剂必须首先保证乡镇审核认定的特困人员入住。入住对象为特困人员的,公建民营机构在原有保障政策维持不变的基础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管理运行费用(水电费等支出)、特困人员护理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时足额直接拨付运营方的对公账户,合同中对于约定的国有资产收益冲抵费用的按照合同约定实施。
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服务、财政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据整改结果核发当月财政供养资金。委托专业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在专项的检查、核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立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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