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政局新乡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发文机关: |
新乡市民政局 |
发文字号: |
新市民 〔2025〕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更好地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困难群众,经市政府同意,从2025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通知如下: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30元、4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97元、524元,财政补助水平分别由月人均不低于315元、228元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349元、262元。城市低保实行补差发放,农村低保实行分档发放,A+类、A1类、A类、B类、C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不低于455元、308元、256元、228元、200元提高到不低于524元、380元、304元、262元、22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19元、59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7元、682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原则上分别按照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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