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发文字号: |
(新市民〔2021〕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新乡市民政局
关于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和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民政局,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文件精神,根据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原则”,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全面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儿童福利机构侧重于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侧重于外的工作思想,积极推动两类机构转型升级、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专业优势,建立市级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县级福利中心向重点做好农村留守困境儿童指导、摸排、探访、帮扶、照料服务等工作转型。市、县两级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照职责开展工作。2021年年底,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更加专业,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
1.设立区域机构。将市社会福利中心和延津县福利中心打造成“养、治、教、康、安”和社会工作服务整合发展的区域儿童福利中心,集中养育本区域内的孤弃儿童。指导全市范围内孤弃儿童集中养育、治疗、特教、康复、安置等工作,承担民政部门委托的儿童福利相关工作。在县级福利中心集中养育孤弃儿童少于5人(含5人)的,将孤弃儿童移交至市级区域儿童福利中心集中养育,此项工作在2021年9月底前完成。
2.转型县级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有效整合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将其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社会散居孤儿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业务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
3.完善机构功能。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在保持原有功能的基础上,要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移交孤弃儿童后的儿童福利机构阵地不动、编制不减、人员不少、房屋设施所有权不变,使用权由各地民政局统筹安排,并要保留男童、女童床位数分别不少于10张,以便充分保障遇困儿童或无人监护儿童的临时照料。对在校儿童,要考虑其学业有序衔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保、就学、“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信息变更等工作。
(二)增强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功能
1.提高养育教育能力。做好机构内集中养育工作,积极推进类家庭式养育模式,为将来融入社会,回归家庭奠定基础;结合儿童个体需要,营养配餐,均衡膳食,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应积极联系当地学校,对符合就读条件的孤弃儿童安排到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近入学;推进机构内适龄孤弃儿童全部纳入学籍管理,结合送教上门等形式,做到“学有所教”。
2.加强医疗保障。加强与医疗机构合作,定期为孤弃儿童提供健康体检、免疫接种,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区域精神心理疾病预防、疏导、治疗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积极为孤弃儿童申请“明天计划”等公益性资助项目。
3.推进安置工作。对于经评估适合回归家庭生活的孤弃儿童,要坚持“应送早送,应送尽送”的原则,尽快安排送养工作;积极推进孤儿成年后的安置工作,对成年后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
4.加强社工介入。建立和完善儿童“入院登记、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订、服务计划落实、跟进服务和结案服务”个案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社工在儿童安置、儿童保护和专业督导等方面的作用;支持社工在机构内开展心理抚慰、人际调适、亲职教育等专业服务;对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社会工作方法的培训,切实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
(三)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用
1.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市、县级依法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级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市级建立“新乡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县级建立“XX县(市、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2021年6月底前完成建立任务。新乡市依托市救助站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县级依托县救助站或儿童福利中心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2.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有办公场所,固定工作人员,能够满足救助保护需要的车辆等,设有未成年人男、女床位数分别不少于10张,以便充分保障遇困儿童或无人监护儿童的临时照料。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加强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两支队伍指导,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开展巡访、评估等工作;协助村(居)儿童主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加强与儿童福利工作衔接,畅通受侵害妇女儿童临时性保护渠道。
3.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为民政部门提供合理规划,打造平台,积极主动引入专业社工、社会组织,支持和规范其围绕孤弃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关爱等需求,在机构或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实施项目。
(四)抓好转型发展重点环节
1.规范移送流程。移送孤弃儿童应由孤弃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向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将需机构养育的孤弃儿童送到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由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履行监护、养育等职责。
2.儿童户籍安排。区域儿童福利机构接收所辖县(市)、区移交的孤弃儿童,养育、医疗、特教、康复、安置职责可按照“户随人走”的原则一并转移,特殊情况户籍和档案资料可暂缓办理。
3.接收孤弃儿童。对新发现的孤弃儿童,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孤弃儿童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后,交捡拾地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接收”的原则,待孤弃儿童治愈或病情稳定后,由当地民政部门及时送往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养育。对新发现孤弃儿童如遇到夜间、恶劣天气、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应先行在本级机构临时接收并照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作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人、财、物配置,将各项福利保障措施和保护政策切实落实到每个孤弃儿童。市民政局将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列入民政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加强指导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让公众了解儿童福利工作,让“儿童利益优先”、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儿童的理念深入人心,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为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工作落实。市民政局将及时了解工作进度,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扬,让先进单位和优秀人员的价值得到彰显;对工作不力的,加强督促整改。增强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扎实抓好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工作落实,切实把未成年保护工作抓实、抓细、抓扎实,为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新乡市民政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