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
2023-07-14 |
发布日期: |
2023-07-26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发文字号: |
新市民〔2023〕2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新市民〔2023〕24号
新乡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民〔2023〕1号)要求,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全面做好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进一步编密织牢兜底保障网,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序扩大低保等社会救助覆盖面,高站位、高质量推进落实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8月底实现城乡低保快速扩围,9月底实现各类低收入人口和临时救助全面扩围。不断增强民生福祉,以高质量社会救助保障筑牢共同富裕根基。
二、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低保准入条件。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情况等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一是不得随意附加现行保障政策文件规定之外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二是不得以申请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赡(抚、扶)养义务人为财政供养人员、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特定职业、特定行业、特殊身份或非防返贫监测人口等特定范围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条件;三是不得未经家庭经济状况实地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单人保”政策。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二是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但仍在本科及以下院校就读的学生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应予以豁免,减免后申请对象收入及财产符合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三是按照“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原则,申请家庭符合“整户保”条件的,不能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上述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
(三)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机制。一是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车辆,经认定属于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生产型用车、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正常使用的享受型和消费型小轿车除外),且其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给予保障。对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应核算其赡养费,根据赡养费情况确认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不得因子女名下有汽车等其他非必要限制条件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二是对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或股权,并申请人承诺属于经营不善、长期未运营,且因客观原因无法注销的企业,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实经营状况属实,其家庭实际收入、财产状况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给予保障。三是对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缴纳养老保险信息、公积金等信息的,要据实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其家庭实际收入、财产状况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给予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不得不经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四是对于家庭有劳动力,但因照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含三级精神或智力残疾)、抚养学龄前儿童等原因无法正常外出务工的,收入应据实核算。核算后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纳入保障范围。并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五是对申请家庭情形特殊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及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调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四)进一步落实刚性支出扣减和渐退期政策。一是在核算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或低保对象就业、死亡等情况时,要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实际就业、就医、子女就学、残疾人康复护理、老年人及婴幼儿护理、受灾情意外影响等所产生的必要性、基础性支出,在计算申请家庭收入时,可予以扣减。二是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务工地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对主动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三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对因就业创业或刚性支出减少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后提交其就业创业收入情况予以停发或继续保障。四是低保、特困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救助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主动报告的,已发放的救助金不再收回。低保家庭成员因失踪、出嫁等减员的,可参考低保对象死亡情况执行动态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优化非本地户籍地人员救助。按照《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新市民〔2022〕58号)做好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工作。省内非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域内长期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或近亲属为新乡市户籍且共同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的,可向当前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省外非本市户籍居民,配偶、或父母一方、或子女为新乡市户籍,且共同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的,可向当前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
(六)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未纳入低保范围,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经本人申请,按照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及时予以救助。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救助政策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的衔接,帮助有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七)加强生活困难因病致困群众临时救助。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年度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个人自负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且本年度未因以上事由享受临时救助的,经本人申请,按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八)加大因疫因灾遇困群众临时救助。及时将基本生活受到疫情、灾情影响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加强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要纳入低保范围,防止因灾返贫。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7月15日前)。召开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暨扩围增效业务培训会。各县(市、区)同步开展动员部署,明确时限,细化任务,有效推进。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结合现有保障人数,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干部认真开展困难群众摸排,信息比对,严格按照时限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定期走访核查,强化综合信息比对,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认真开展扩围增效“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不漏一人,应保尽保。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是民政部、省民政厅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工作部署,是“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具体行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到人,充实力量,压实责任,细化任务,严格时限,迅速有效扩大保障覆盖面,切实提升社会救助效益。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的范围、时间等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将惠民政策送到千家万户,要让群众懂政策、知流程、明标准,既不漏保、滥保,又要应保尽保,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转变工作作风。各县(市、区)要切实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同时,要明底线、守规矩、严纪律,坚决杜绝优亲厚友、重保、漏保问题发生。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五报送低保扩围情况工作进度。市民政局将组建专门指导组,强化政策业务指导,实施全过程跟踪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疑难和个案研判。
附件:1.《新乡市城乡低保扩围增效工作进度表》
2.《新乡市低收入和临时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进度表》
新乡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4日
新乡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