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新乡冠英实验中学连续两年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新乡新乡冠英实验中学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乡新乡冠英实验中学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号
联系部门:新乡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电话:0373-3696671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