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新乡市新十方心理卫生社工服务中心变更登记的批复(新民社管〔2026〕23号)
新乡市新十方心理卫生社工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变更名称和地址的申请收悉。经审核,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同意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是:
住址由新乡市红旗区辉龙阳光城怡苑21号楼1单元1602室变更为新乡市牧野小区家属院4号楼2单元2层东户。
2026年5月8日
新乡市新十方心理卫生社工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变更名称和地址的申请收悉。经审核,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同意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是:
住址由新乡市红旗区辉龙阳光城怡苑21号楼1单元1602室变更为新乡市牧野小区家属院4号楼2单元2层东户。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