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新市民【202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更好地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困难群众,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通知如下: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55元,财政补助水平由月人均不低于220元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228元,A+类、A1类、A类、B类、C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不低于455元、308元、256元、228元、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由每人每月不低于57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92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原则上分别按照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财政保障能力等实际制定相应的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
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