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5年9月10日离婚,由于一些事宜需要如下材料,不知道可否申请办理?怎样办理? 1.申...
信件编号: | 来信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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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姓 名: | 史**** |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于2015年9月10日离婚,由于一些事宜需要如下材料,不知道可否申请办理?怎样办理?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2.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3.离婚协议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民政局婚姻登记章。 谢谢 | ||
答复单位: | 民政局 | 答复时间: | 2025-04-28 10:00 |
答复内容: |
回复时间:2025-04-28 回复科室:社会事务科
您好!来信收悉,您所反映的事项已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因此,您可以持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到原办理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档案查询业务并复印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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